来源:南宁刑事律师 时间:2021-09-06
2021年4月8日,当事人丁某在百色市某县与同桌喝酒的张某疑似酒后发生冲突,次日张某因工作时间未到岗位被同事发现张某在酒店不醒人事,随后张某同事将张某送至该县人民医院并报警,后张某因情况加重被送至百色市人民医院重症监护室观察治疗。
2021年4月13日,丁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该县公安局采取刑事拘留措施。4月16日丁某的家属委托本所伍志锐、黄哲君两位律师作为丁某的辩护人,凑巧的是,在委托合同签订之时(4月16日中午12时许)丁某家属收到消息称,张某已因治疗无效死亡。如本案照当时情况发展,根据我国《刑法》有关规定,故意伤害致死的有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能。伍志锐、黄哲君律师在得知此消息后,迅速赶到该县看守所会见丁某。
两位辩护人与丁某进行充分沟通后,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案件发生过程缺乏关键证据,无法形成完整证据链。经过对案情的多方了解,伍志锐、黄哲君律师向检察机关出具了较为详细的建议不批准逮捕法律意见书,并多次与办案检察官对案情、证据等作了充分的沟通,检察官对辩护人的意见表示认可,并提讯了丁某。经充分听取辩护人、丁某本人意见后,检察机关于2021年4月28日对丁某作出了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丁某在委托本所律师第十二天,走出了看守所。5月22日,丁某及家属给伍志锐律师和黄哲君律师送来了锦旗,表达对两位辩护人工作的赞赏和感激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