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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志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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拐卖儿童罪与拐骗儿童罪的区别

来源:南宁刑事律师 时间:2016-10-11

  拐卖儿童罪与拐骗儿童罪有什么区别?拐卖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儿童的行为。也就是说,这里所规定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行为”,都是为了将被害人出卖。拐骗儿童罪,是指用蒙骗、利诱或者其他方法使不满14岁的男、女儿童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行为。下文是详细介绍。
  
  一、拐骗儿童罪,是指用蒙骗、利诱或者其他方法使不满14岁的男、女儿童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行为。本罪的主要特征是:
  
  (一)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家庭关系和儿童的合法权益。拐骗的对象是不满14岁的男、女儿童。
  
  (二)在客观方面。行为人必须具有采用蒙骗、利诱或者其他方法,使儿童脱离自己的家庭或者监护人的行为。这里所指的“拐骗”,手段是多种多样的,可能是直接对儿童实行,也可能是对儿童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实行。拐骗儿童脱离家庭,是指使儿童脱离与父母或者其他亲属共同生活的处所。脱离监护人,则是指使儿童脱离依法对其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负责监督和保护的人。
  
  (三)主观方面。只能是直接故意。其目的大多数是为了将拐骗的儿童收养为自己的子女;也不排除有的是为了供其使唤、奴役;也有的是因为非常喜欢儿童而实施拐骗的。
  
  (四)刑罚方面。根据《刑法》第262条的规定,拐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在量刑时,对于多次拐骗儿童的;对被拐骗儿童有奴役、虐待情节的;对被拐骗儿童身心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对造成儿童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忧虑成疾或导致其他严重后果的,均应依法从重处罚。
  
  二、拐卖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儿童的行为。也就是说,这里所规定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行为”,都是为了将被害人出卖。
  
  (一)侵犯的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被害儿童的身体自由权和人格尊严权。身体自由权是指以身体的动静举止不受非法干预为内容的人格权;人格尊严权,是指与民事主体的尊严密切相关的以精神性人格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被害儿童被拐骗后,处于行为人控制之下,处于被欺骗、任其摆布的境地,失去决定自己去向的身体自由权,行为人将被害儿童当作商品出卖,损害其做人的尊严。“儿童”一般指14周岁以下的人。
  
  (二)在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非法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或者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将收买、绑架、贩卖、接送、中转被拐骗儿童的行为作为拐卖儿童犯罪的表现形式。根据本条规定,行为人只要实施了拐骗、绑架、收卖、贩卖、接送或者中转儿童中的任何一种行为,即构成拐卖儿童罪。在五种行为方式中,拐骗和贩卖是拐卖儿童罪中最主要、最常见的客观表现。
  
  (三)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而且行为人主观上具有出卖的目的。根据本条的规定,只要行为人以出卖为目的实施了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被拐妇女、儿童行为之一的,即构成拐卖儿童罪。至于是否卖出,即犯罪目的是否实现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四)刑罚方面。根据《刑法》240条的规定,犯拐卖儿童罪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