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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志锐

南宁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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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申请取保候审注意哪些

来源:南宁刑事律师 时间:2017-10-12

一、律师应明确可以取保候审的情形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有以下几种情况之一,办案机关“可以”或者“应当”对犯罪嫌

疑人或者被告人适用取保候审: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刑罚的或具有预备、中止、未遂、自首、立功、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的等法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等情形的;

3、主观方面具有过失、受骗、被胁迫等的;

4、犯罪后具有认罪、悔罪表现,无重新危害社会或者串供、毁证、妨碍作证等妨害诉讼进行的可能的;

5、主观恶性小的初犯、偶犯、从犯、胁从犯或因生活无着偶然实施盗窃犯罪无前科劣迹的;

6、有帮教、管教条件的未成年人或者在校学生;

7、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怀孕、哺乳自己未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

8、盲聋哑人、严重疾病患者或生活不能自理的;

9、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侦查的;

10、移送起诉后,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需要复议、复核的;

11、经济犯罪案件中,能够提供与案件标的相当的保证金且无继续实施犯罪的可能的。

二、律师应明确不能取保候审的情形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以下情况不能适用取保候审:

⑴累犯

⑵犯罪集团的主犯

⑶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

⑷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

⑸暴力犯罪(轻伤案件除外)以及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

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嫌疑人,以及其他犯罪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犯罪嫌疑人

三、律师应明确什么类型的案件能够办理取保候审

从案件类型来看,能够办理取保候审的主要集中为以下几种类型:

1、交通肇事等过失犯罪(如果就经济赔偿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则可能更大);

2、数额不大,并且已经退赃的经济型犯罪案件(如:贪污、职务侵占,侵犯知识产权类等);

3、危害结果不大的未成年人犯罪;

4、对被害人已经进行经济赔偿的故意伤害(轻伤)案;

5、部分危害性不大的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罪(如:数额较小的虚开增值税发票等)

此外,还需注意的是,在办理取保候审的过程中,户籍也是办案机关考虑是否适用取保候审措施的重要因素。一般来说,本地户籍的居民适用取保候审的比例远远高于外地居民,主要原因在于,外地居民流动性大,经济来源、社会关系都不够稳定,不利于取保候审后的监管。一旦发生犯罪嫌疑人逃跑,往往会对案件的进展造成重大阻碍,甚至做出取保候审决定的办案人员也会负上一定责任。